珠海交通事故人伤服务中心调解协议获法院司法确认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09日
央广网珠海5月9日消息(记者 郭翔宇 通讯员黄妙姿、乔姗姗)日前,香洲法院作出一份司法确认的裁定,首次对由珠海市交通事故(人伤)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伤综合服务中心)调解成功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为调解协议提供效力保障。
人伤综合服务中心妥善调解纠纷
2016年9月2日,市民陈先生骑自行车时,不慎与珠海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的员工仲某驾驶的粤CJY7XX号小轿车在明珠路附近发生碰撞,事故经珠海市公安局警察支队香洲大队认定,仲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次事故造成了陈先生受伤,经广东公量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先生两处伤情分别为八级、十级伤残。
仲某驾驶的汽车登记所有人是汽车公司,该车在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当事人为快速妥善处理好该案的赔付问题,决定通过人伤综合服务中心进行调解处理。经调解,当事人就赔付的款项、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汽车公司、保险公司同意十日内赔付申请人陈先生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81261.16元;保险公司同意十日内赔付汽车公司已垫付陈先生的医疗费人民币27657.90元;陈先生承诺收齐赔偿款后,各方纠纷就此了结,不再追究申请人汽车公司和申请人保险公司的责任。
当场申请司法确认,十日内出民事裁定
针对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会发生反悔无效的疑虑,人伤综合服务中心向当事人解释了可以提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协调服务,为调解结果提供效力保障。于是,双方当事人在2017年4月17日向香洲法院设于人伤综合服务中心设立的立案窗口递交了司法确认的申请书,申请法院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明确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4月26日,香洲法院迅速作出民事裁定,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裁定申请人陈先生与汽车公司、保险公司达成的交通事故协议有效。
据香洲法院调裁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人伤综合服务中心运作以来,首例获得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案例。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能够切实有效促进纠纷迅速化解,最终实现案结事了。在以往的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一般的处理环节包括“事故发生-肇事者垫付费用-伤者救治-肇事者向保险公司理赔”等方面。当事人要走访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医院等多个部门,处理起来十分复杂。成立人伤综合服务中心后,实现了法院、公安、保险公司“一站式”调处人伤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在人伤综合服务中心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在服务中心的立案窗口申请司法确认,免去来回跑法院的麻烦。
人伤综合服务中心于2017年3月28日正式成立。香洲法院在该中心专门设立了便民立案窗口,及时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和确认。香洲法院还安排了资深法官、特邀调解员定期到中心来指导调解,为市民提供便民利民的司法服务。据统计,人伤综合服务中心自3月28日正式运营以来,共成功调解86宗案件,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